又改了!“养老院不能超过3层”已成过去,最新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出炉~
2017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重新修订完善的两项标准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这两个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实施。阅读发现,新的规范在原来规范的基础上做了不少改动,以下是这些修改之处的盘点: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修订内容
01
标准名称、术语的更改
新规范将原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名称进行了更改,“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重新定义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相关术语。(详见原文件)
02
下调设施的规模指标
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新规范对等级规模进行了更新,适用范围更广,不仅仅是政府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还面向社会资本主办的养老机构。
新规范更加适应未来“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以及“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的趋势,满足 “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
03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
原规定的功能用房设计较为齐全,新修订的标准适当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今后养老机构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需求。
04
其他变化
其他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更新,比如“调整日照标准”、“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等等。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
建筑防火规范的修订内容变化
养老服务设施层高限制、消防规划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直以来不仅困扰着养老机构的运营者,也让消防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部门困惑不已,这个问题,甚至也引起了李克强总理的“吐槽”。
01
“养老院不能超过3层”曾经备受争议
2014年8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第5.4.4条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但规范中并没有对关键词“老年人活动场所”给出具体说明。原规范的要求截图如下:
02
总理的关注和要求
“我到基层考察时了解到,养老机构等按规定不能超过3层。许多地方开展的医养结合服务深受老年人欢迎,床位供不应求,但‘3层’楼高的限制却让这一项目很难扩建,严重影响服务供给。”李克强在8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
“现实中还有哪些条条框框在限制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呢?我们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症结在哪儿,切实拿出办法加以解决。”总理说,“要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发展这一产业。”
03
最新标准的进一步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养老的部分在“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部分,最突出的要求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概念进一步明确,原规范中备受争论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在此次征求意见中统一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度原来规定的“不得高于3层”,变为了“不应大于32m”;
(3)建筑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原规范里面还可以有四级耐火等级)。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截图如下:
来源:民政部官网,筑医台资讯精编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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